(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案例二

某企业生产木制装饰线条(HS编码4420.10)出口至菲律宾,FOB价格为8.6元人民币/米,原材料情况如表所示。

解析:加蓬和德国为非RCEP成员方,原产于加蓬和德国的原材料木芯和全亮白面漆属于非原产材料。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木制装饰线条在PSR清单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根据间接/扣减公式计算,木制装饰线条的区域价值成分为:RVC=(FOB-VNM)÷FOB×100%=(8.6-1.16-1.02)÷8.6×100%=74.65%。

结论:该货物满足PSR清单中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RVC”。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具备一方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方被用作生产另一产品的材料,则在确定后一产品的原产资格时,该材料中包含的非原产成分不应被计入后一产品的非原产成分中。这意味着,如果含非原产成分的中间材料满足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并已获得原产资格,则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以判定后续生产产品的原产资格时,已经获得原产资格的中间材料中包含的非原产成分价值,应被视为原产成分。换句话说,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里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包含原产材料中包含的非原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