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规则)案例三

某企业生产的三文鱼无骨切身(出口HS编码为0304890090)出口日本,日本客户想要该出口商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以用于关税减免,但其使用的三文鱼原材料为新西兰进口(进口HS编码为0303899090)。

解析:经查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该产品并不满足以上两种情况,若其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不是从RCEP成员国进口,则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能申请RCEP原产地证。在案例中,原材料冷冻三文鱼为新西兰原产,且最终出口产品不在出口日本的《特别货物清单》内,则可以应用累积规则,将新西兰原产的三文鱼视为原产材料,即满足《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为“PE”;由于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地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还应在填写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填写“ACU”。

结论:该货物满足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为“PE”;由于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地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还应在填写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填写“ACU”。

需要注意的是,累积规则规定是指在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可视为中国原产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ACU”。可填写的包括:“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